林某自述在20-30年前查出B肝陽性,後每年隨訪,因體檢查出肝右後葉佔位,在2010年8月26日到中山醫院門診檢查MRI(核磁共振),檢查顯示肝右葉僅腎窩薄膜有一直徑約1釐米異常信號影等改變,8月31日中山醫院再次為患者檢查彩超,發現肝右後葉可疑佔位、肝硬化,於是醫院將患者收入肝腫瘤外科。9月2日患者籤署手術知情同意書,院方告知了手術風險等事項,9月3日進行全身連續硬膜外麻醉下複雜肝癌切除術,術後病理顯示肝細胞肝癌。9月6日患者稱腹痛,用藥未緩解,病情開始惡化。9月8日轉重症病房,表現急性肝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不全,經多科會診,患者合併肝性腦病、腎功能不全、肝腎症候群、急性腎衰、電解質紊亂,當即進行了Mars(人工肝)血液淨化,但患者仍昏迷並持續惡化。最終患者在9月12日去世,死亡原因推定急性重症爆發性肝炎、B型肝炎、肝硬化、原發性肝癌、顱內出血、腎功能衰竭。
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對電子病歷的形成時間及修改情況進行電子數據技術鑑定,顯示2010年8月31日到9月13日間病史記錄共47條,其中3條已刪除,修改時間與創建時間不在同一天的21條,文檔修訂歷史中顯示22條;患者使用外購白蛋白知情同意書籤字並非死者家屬本人書寫。院方則解釋所有修改均有身份識別和保存修改痕跡,不屬於篡改行為,系因三級綜合醫院複評審的要求,醫院根據病史書寫要求完善了不規範縮寫和描述,與患者診治過程和轉歸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死者家屬明確表示不同意將住院病史和其他證據材料作為司法鑑定依據,鑑定所進行了退卷處理,庭審中死者家屬也一再表示不同意採納病歷材料為鑑定依據,故未再委託鑑定。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醫療損害爭議案件中,涉及醫療機構是否存在診療過錯、其診療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相應的因果關係程度,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法院一般無法直接對此作出正確判斷,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由具有醫學專業知識及臨床實踐經驗的醫療專家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進行鑑別和判斷,作為法院認定相關事實的主要證據。本案中雖然中山醫院又違反病曆書寫規定改動病史的行為,但目的並非為逃避醫療損害責任,其行為不足以認定屬篡改、隱匿病史以逃避醫療損害責任,「亦不足以使合議庭內心確信中山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並造成了涉案患者的死亡」。但醫院存在相應過錯,造成死者家屬發生了合理支出損失,應當賠償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等。判決中山醫院賠償死者家屬交通費等8000元,補償金30000元,案件受理費15669.95元由死者家屬負擔14919.95元,司法鑑定費12000元由中山醫院負擔。
二審中,中山醫院表示願意再補償家屬20000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5669.95元由死者家屬負擔。
本案除合理支出受補償外,家屬支出30589.9元,獲賠50000元,如果不是二審中醫院多支付的20000元補償,原告將入不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