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許寅
2月15日,八五四派出所民警巡邏時發現農場3號居民樓上的隔離護欄遭到破壞,而安裝在居民樓的攝像頭記錄下了全過程。
當前,疫情防控進入了關鍵時期,阻斷傳播任重道遠,防控工作非常嚴峻。為保障全場居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黑疫指辦發〔2020〕38號文件《關於加強聯防聯控嚴格做到「關住門、管住人」堅決打贏社區疫情防控保衛戰的通知》部署要求,八五四農場決定對轄區居民小區施行臨時「封閉式」管理。然而派出所民警多次接到舉報,個別居民無視公告,小區內原本被封閉的隔離護欄,總是會被「抄近道」的居民破壞掉。
當天上午,民警巡邏到3號居民樓前發現,一片隔離護欄倒在地上,很可能是人為破壞,民警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並調取了護欄周邊及3號樓附近的監控視頻,清晰地看到一名男子拿斧子將隔離護欄拆掉,將一名男子私自放出的全過程,最終鎖定違法嫌疑人是一個個體業主劉某某。
民警對劉某某進行詢問時,劉某某承認隔離護欄是他破壞的,因為此前未安裝隔離護欄,在安裝了隔離護欄後,劉某某認為這影響了自己和他人的正常通行,為生活帶來了不便,正好看到有人要翻越隔離護欄,於是對隔離護欄進行了拆除。因劉某某違反了《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相關規定,八五四派出所依法對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小編提醒大家,目前八五四農場各居民樓共有400多雙天眼,在每一個角落記錄著你們的行為舉止。疫情當前,破壞公物、逃避檢查,不僅危害自身安全,還會嚴重影響全場居民的生命安全,更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對於疫情期間私自破壞圍欄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疫情期間,攀爬圍欄「逃」出小區的行為構成什麼法律責任呢?
如果明知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明知,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
在防治疫情期間,法院對違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變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