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來是安溪人。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7月間,林某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於接收詐騙等網絡犯罪款。案發後,經統計達10858599餘元。...
今年7月22日,林某來被抓獲歸案,並被扣押手機一部,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而犯罪分子坑了那麼多人的錢,林某來僅是從提供銀行卡中非法獲利1200元。
安溪法院在審理林某來一案中,其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經審理,安溪法院認為,林某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帳戶用於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日前,法院一審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林某來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4萬元。 (記者 黃墩良)
來源: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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