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明確職務侵佔罪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根據新聞,「王寶強的資產已經全部被劃到了經紀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寶強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無故將王寶強公司的資產轉移佔有,侵犯了王寶強公司對公司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全面負責王寶強的公司事務,之前新聞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節目,未經王寶強本人同意,宋喆單方面回絕節目組的邀請。這也體現了王寶強對宋喆的信任,據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為處理。宋喆也正是利用這種便利,能夠實施轉移王寶強公司財產的行為。在王寶強公司沒有一定的權利,不可能將公司順利搬空,王寶強卻還蒙在鼓裡。
根據新聞,宋喆也確實實施了轉移王寶強公司財產的行為。
在數額方面,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是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一下,「數額巨大」的是一百萬以上,宋喆轉移的財產數額需要等待警方的調查結論予以認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宋喆應當屬於王寶強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從新聞看,宋喆明顯具有轉移王寶強公司財產的主觀故意
綜上,宋喆極有可能職務侵佔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