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居民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出具有效臨時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籤字並蓋指印聲明(聲明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
3.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與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四)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五)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六)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註: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國認證。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Q&A廣州市涉外婚姻登記機關現場提供翻譯服務嗎,需要翻譯的材料是什麼?
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業務,不提供翻譯服務。當事人需提前在廣州市各公證處做好翻譯,翻譯材料範圍:
1.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護照相片頁(少數國家護照裡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在相片頁的,需翻譯所有涵蓋個人基本信息的內容)、無配偶證明(正反面所有外語內容,包括正文、公證詞、各類印章等)。
2.辦理離婚登記的護照(少數國家護照裡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在相片頁的,需翻譯所有涵蓋個人基本信息的內容)。
3.辦理補領的護照(少數國家護照裡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不在相片頁的,需翻譯所有涵蓋個人基本信息的內容);有在國外出具的委託書的,需翻譯委託書(正反面所有外語內容,包括正文、公證詞、各類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