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術人才移民法的主要內容
1. 首先新法案對技術人才制定了統一的定義。根據新的法律,技術人才包含兩大類人才,也就是擁有大學學歷的人才和接受過正規職業培訓的人才。
2. 同時新法律也規定了,當申請人申請德國工作居留時,在學歷和培訓證書被德國承認,同時又可有提供籤署完畢的工作合同的情況下,德國聯邦勞動局將放棄對該申請的本地居民優先審核。(注 本地居民優先審核的意思是德國聯邦勞動局會審核德國本地居民是不是可以勝任該工作崗位。如果有本地居民可以勝任該崗位,那麼僱主需要優先僱傭德國本地居民。在這種情況勞動局會拒絕外國人的工作居留的申請。)
3. 新法律在引進正規職業培訓人才的規定中取消了之前對於引進非大學教育專業技術人才只限於緊缺專業的限制。新法律在議會通過之後職業培訓人才的引進將不受專業的限制。
4. 歐盟以外第三國擁有正規職業培訓學歷或者大學畢業學歷的申請人,在掌握一定的德語知識並且可以提供生活來源證明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一個最長時間為6個月的找工作籤證。在新法案之前這個規定只適用於在德國大學畢業,學成之後離開德國的畢業生。
5. 因為各個國家的對於職業培訓的學制以及考試頒發證書的規定不盡相同,所以一些第三國頒發的職業教育證書不經過德國認證不能被德國官方承認。或者是有些職業因為德國的特殊規定需要對來自歐盟以外第三國的擁有高等職業教育證書的申請人進行補充培訓。
針對這種情況新法律規定了擁有歐盟以外第三國高等職業教育證書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為期18個月的籤證,用以在德國認證自己的職業高等教育證書或者進行補充培訓。
該籤證的辦法條件為申請人必須擁有進行職業培訓相應的德語知識,一般情況為德語B1水平;申請人所希望進行的認證和補充培訓措施必須有利於之後在德國的就業;最後如果在德國進行的是一個於企業中進行的職業培訓,那麼需要德國聯邦勞動局事先進行審批同意。這個類型的籤證旨在放寬擁有高等職業培訓證書的勞動力進入德國市場。該類型的籤證最長可以為期18個月,到期之後可以延長到最長兩年。
該類型的籤證在有效期之中可以從事所進行的培訓的職業。
6. 同時如果是一個擁有職業高等教育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工作籤證,條件是:有一個具體的工作崗位;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需要聯邦勞動局同意;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需要提供執業許可;最後需要提供職業高等教育文憑的認證材料。該工作籤證持有人在滿4年工作時間之後就可以申請德國永久居留。
7. 找工作籤證
如果在申請人未滿25周歲,同時可以自己提供自己的生活來源,擁有良好的德語知識,同時擁有和德國學校畢業證書同等的第三國畢業證書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最長時間為期六個月的找工作籤證。
8. 在與申請找工作籤證相同的條件下,新法律還新規定了一個最長時間為9個月的尋找大學崗位的籤證類別。
9. 另外還有新法律還簡化了9年級以上學生來德國求學的籤證規定,規定只要是有國際傾向的公立學校或者私立學校均可以申請學生來德求學的學習籤證。
10. 第三國人還可以不以申請德國大學或者進行職業培訓為目的申請一個獨立的學習德語語言的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