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於立生
日前,廣西桂林市機場路交警大隊對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引發爭議。
5月27日,29歲的王某某駕駛一輛凱迪拉克沿臨桂區321國道機場路嚴重超速行至陸家村掉頭口,撞上正掉頭的一輛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車乘客蔣珍鸞當場死亡、司機湯建民搶救無效死亡。起先,機場路交警認定超速車負主責,掉頭車負次責;後經王某某申請複議,8月26日,又改為兩車負同等責任。此事引起湯建民女兒湯女士強烈不滿,9月11日表示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事發時,王某某駕車由東向西嚴重超速直行,湯建民則是由南向北行駛再西轉掉頭,路虎車右側被凱迪拉克撞上。兩車行車路線垂直,直角處即撞車處。
經機場路交警鑑定,在限速80公裡/小時的道路上,凱迪拉克車發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車速,達到170-173公裡/每小時。這是限值的雙倍還多,簡直風馳電掣一般。這5秒時間的擇定,是有講究的,其中1秒,是推定剎車後車輛基於慣性作用勻減速駛停時間,即制動時間;還有4秒,則是預留給司機的應急反應時間。
170-173公裡/每小時,即47-48米/秒,可計算出,事發5秒前,嚴重超速的凱迪拉克尚距正要掉頭的路虎車235-240米處。
固然,車輛掉頭前需觀察路面情況,掉頭車須禮讓直行車先行通過。這本是交通常識,也是法規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掉頭……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但是,在直行車尚距離自己235-240米遠時,有誰會認為掉頭是不安全的,會妨礙到直行車通行?凱迪拉克車飆到170-173公裡/小時,達限值雙倍還多,嚴重超速,已非「正常行駛」車輛。要是正常行駛不超速,不說其他,單這235-240米距離,就至少11秒才能通過。而在這11秒裡,路虎車通常該掉頭早掉過了,又哪裡會給撞上?
機場路交警起先認定超速車負主責、掉頭車負次責;後又改為兩車負同等責任,簡直令人匪夷所思。若是第二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司法機關採納,對於涉事雙方權益的影響,卻是巨大的。
第一,王某某會被免於刑事立案公訴。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負事故主責,致死一人,即達立案追訴標準;而負同等責任,則致死三人以上,才會被追究刑責。
第二,既然責任劃分五五開,那民事賠償一塊,王某某也無需為湯建民的死亡作出賠償,只需對蔣珍鸞的死亡承擔一半賠償責任。
機場路交警以「覆核只限一次」(機會已為王某某所用)為由,駁回湯女士的再覆核申請,確有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有此規定。不過,建議湯女士「如有異議」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實屬誤導。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提供給司法機關參考,採信與否還在司法機關。單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並不對當事人權益發生實質影響,所以,並不具可訴性。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5年1月5日復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函件,早有明確說法。
但湯女士也並非沒有權利救濟渠道。若是王某某因只負「同責」而不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湯女士不妨單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湯女士可通過充分說理辨駁,讓法庭在經縝密審查後,對機場路交警出具的第二份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採信。
同時,也不妨報請檢察機關介入,進行法律監督,查查雙倍超速車主王某某「主責」變「同責」的蹊蹺背後,又可有什麼貓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