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限速標誌應當設置在限速區起點位置,並在測速取證設備前方200米外設置測速告知標誌。高速公路可根據道路實際情況適當提前。
❷ 測速取證設備應當設置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進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立交橋匝道不得設置測速取證設備。
❸ 測速取證原則上以固定或區間測速為主,不宜採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確需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同意。
❹ 同一交警大隊管轄的同一條路段內,同方向測速點間距應當在6公裡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隊轄區的,相鄰測速設備設置距離不應小於6公裡,相鄰交警大隊之間做好溝通協調。區間測速起止點間距,普通公路應不小於3公裡,高速公路應不小於10公裡。區間測速起止點之間不宜進行單點測速取證,確需單點測速取證的應當報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設置。
❺ 超速不足1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❻ 限速低於60公裡/小時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❼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裡/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梁、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裡/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處罰;
❽ 同一車輛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駛方向,超速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同一交警大隊只處罰最嚴重的一次超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