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後,電梯維保人員應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2020年1月17日,柳州市某小區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接到報警後,96111第一時間聯繫負責該電梯的維保人員應及時前去現場實施救援。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該維保人員謊稱已前往現場實施救援,並告知96111已解救被困乘客,導致延誤了救援時間。
溫馨提醒: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接到乘客被困通知後,電梯維保人員應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設區的市城區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個小時。該事件暴露出部分維保人員工作責任意識不強,在配合平臺開展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工作上不夠主動,各維保單位應深刻吸取教訓,加強對維保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強化工作職責,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案例2: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運行安全負責,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應張貼有效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學齡前兒童乘梯時,應當有成年人陪護。
2020年9月5日上午10點45分,柳州市某小區發生小孩手指被電梯門夾住事件。接到報警後,96111第一時間聯繫負責該電梯的維保人員和小區安全管理員前去現場實施救援並成功解救被困小孩。
溫馨提醒: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運行安全負責,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懸掛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等信息;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學齡前兒童乘坐電梯,應當有能夠確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護。該事件暴露出部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安全意識不強,轎廂內乘梯注意事項未按規範張貼、維保單位維保質量不高,對於門扇各相關間隙保養不到位、兒童乘梯陪護人未遵守安全乘梯規定等問題,各有關單位和乘梯人應深刻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有關電梯安全規定,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