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帶貨「翻車」可能就是宣傳中提供虛假廣告,這種情況下主播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根據個案中主播的法律角色確定法律責任。
主播作為推廣行為的主體,其角色並非唯一,當其被定性為廣告代言人時,符合一定條件時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而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等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應根據上述不同情形予以確定。
「自產自銷型」的主播兼具多重身份,除了遵守廣告法的要求,還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生產者、銷售者的有關規定。這類主播要著重注意,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食品安全標準,一旦帶貨「翻車」,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具體承擔何種責任,要根據個案當中反映出來的不同情況進行分析:
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需要承擔「三倍賠償責任」;若生產或銷售的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需要承擔「十倍賠償責任」;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賠償其造成的損失。
兼具多重身份的主播帶貨形式作為一種新銷售形式,產生的問題也很多,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分析主播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適用具體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