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婚,是印度人婚姻中的一種根深蒂固的古老陋俗。儘管政府制定的法律不允許童婚,但事實上童婚依然在一些地方很盛行。如印度1949年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女子必須年滿16歲,男子年滿18歲才能結婚。1978年10月又將婚姻法修改為女子必須年滿18歲,男子年滿21歲才允許結婚。並且規定「實行或參與童婚者,罰款一千盧比或處以三個月監禁」。可是,1981年4月,在阿卡蒂節之際,拉賈斯坦邦的瑪爾瓦爾地區竟公開為10000名孩子舉行了一次大規模的集體結婚儀式。中央邦的維迪沙縣有110對孩子舉行了集體結婚,其中年齡最大的只有12歲。更具諷刺意味的是,與此同時上流社會也有實行童婚的。如1981年5月17日,拉賈斯坦邦礦務部長納納拉爾就為自己8歲的女兒和12歲的女兒舉行了婚禮。再如,中央邦的省長帕哥沃得亞爾·舍爾瑪也為其16歲的女兒舉行了婚禮,部長們還應邀參加了隆重的結婚儀式。印度的報紙幾乎每年都有大量的版面報導有關童婚的事例。
為什麼時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印度還有童婚的現象存在呢?當拉賈斯坦邦礦務部長為幼女舉辦婚禮之事在社會上引起震動、受到指責時,這個邦的首席部長查根納特·博哈裡亞站出來為其辯護,他振振有詞地說,這樣的婚姻雖然有違法律,但符合印度特有的傳統習慣。這就一語道破童婚之所以在印度不能根絕的根本原因。
在印度古代的許多宗教經典中,都用「納格尼卡」一詞來稱呼適合結婚年齡的女子。經典對「納格尼卡」的解釋雖各有不同,如《家庭經》中說,「納格尼卡」是指未成年的女子。《女神論集》中把尚未開始穿衣服、還在玩泥巴的女孩子稱作「納格尼卡」,但這些解釋均有一個共同點,即都認為「納格尼卡」是指未成年的女孩子。這些宗教經典對於女子的結婚年齡都有具體規定。
《阿希沃拉衍家庭經》中說,任何一個女子的婚事,一定要在其月經期開始之前解決。《僧沃爾德錄》中說,8歲結婚是最吉利的。如果女孩子到10歲還沒結婚,她的父母兄弟就要遭到進地獄的厄運。
《高德姆宗教經》中說,女孩子月經期開始之前,應該把婚事確定下來,誰不這樣做,誰就是罪人。
《死神論集》中引用吠陀聖人得沃爾·裡希的話說,希望自己延年益壽的父母親應該把10歲以上、月經期沒開始的女兒嫁出去。
《摩奴法典》中說,一個30歲的男人應要12歲的姑娘為妻,24歲的男人應娶8歲的女孩為妻。
《波拉謝爾錄》中說,當一個姑娘達到青春期(即月經初潮)而尚未結婚時,她會被降為奴隸,其父由於忽視女兒的婚姻而犯了死罪。為了免遭厄運,父母親必須將未出嫁的女兒的經血喝掉。
由上可見,古代印度宗教經典都是主張童婚的,並且把是否實行童婚與犯宗教忌諱聯繫起來,因而造成了千百年來印度教徒實行童婚的傳統心理與習慣,這是一種巨大的歷史惰性力,僅僅靠制定法律條文來破除它,是遠遠不夠的。只要人們不破除舊的傳統觀念,不拋棄舊的傳統習慣。政府制定的關於禁止童婚的法律就只能是一紙空文。
文章出自《歷史大觀園》198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