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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與妻子求和不成,竟將對方扼頸致死後拋屍黃河。2月3日記者獲悉,蘭州中院日前審理該案後以白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29302元。
2015年7月30日,皋蘭縣什川鎮村民魏某某在小峽發電站上遊垃圾攔截網清理垃圾時,在一黃色編織袋內發現一具屍體,隨後報警。經皋蘭縣警方鑑定,屍體系一女性,是近10日內從蘭州市黃河上遊漂下來的。同年8月7日13時許,男子白某某及其子、嶽父到蘭州市公安局安寧分局安寧西路派出所報稱,白某某妻子丁某某失蹤。民警詢問後發現丁某某與皋蘭縣警方協查通報上描述的無名女屍特徵相似,遂將白某某等人移交皋蘭縣公安局詢問。
白某某向警方稱,其妻於7月27日失蹤,衣著和體表特徵與無名女屍特徵一致。但在詢問一些關鍵問題時,白某某閃爍其詞,答非所問。接著,警方對白某某與丁某某居住地現場勘查及綜合分析,確定白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隨著審訊,白某某作案實情也大白於天下。
經查明,白某某與妻子丁某某自2014年底以來關係不睦,時有爭吵、打架現象發生。為此,丁某某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7月27日中午,白某某與丁某某及兒子在安寧一餐館就餐後,返回租住屋內,白某某要求和好遭到丁某某拒絕後,雙方發生爭吵,白某某遂將丁某某扼頸致死。之後,白某某將妻子的屍體裝入購買的黃色編織袋,藏匿於其轎車後備廂內。7月28日22時許,白某某駕車至蘭州市安寧區沙井驛安居小區附近,將丁某某的屍體拋入黃河。
另查明,白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罰金3000元。
2016年12月26日,蘭州中院審理認為,白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殺人後又拋屍滅跡,謊報失蹤妄圖逃避制裁,情節惡劣,本應嚴懲,但鑑於案件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發的犯罪,白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