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研究表明,在過去50年裡,全球被報導的謀殺案已經有所減少。
然而,有一種謀殺往往不易察覺,且總是鮮少被曝光。
殺嬰,殺人罪中最陰暗、最古老的一種,通常是指母親親手殺死自己的孩子。
殺嬰行為存在於各個階層、各種文化中。
17和18世紀,法國的父親依法有權決定嬰兒的死活。也有很多時候,做出此舉的是那些無力獨自養活孩子的未婚女性。
殺嬰行為在英國一度相當普遍,以至於1741年時人們特地設立育嬰院,以期阻止此類謀殺。
其他社會中也存在殺嬰現象,其原因從控制人口、生育缺陷到性別問題、保全名節等不一而足。
導致兒童死亡的不只是殺嬰行為,還有很多兒童死於虐待和疏於照顧。
也有些兒童成了其父母婚姻不和的犧牲品,約200年前,歐裡庇得斯即在《美狄亞》中描述了此類情形。
當伊阿宋(亞爾古英雄們的領袖)拋棄美狄亞另尋新歡之後,一心報復的美狄亞覺得,傷害丈夫的最佳手段就是殺死他的孩子。
相比陌生人,家人或熟人更容易對一個人造成傷害。
據報導,在所有兒童誘拐案中,有3/4是由該兒童的家人或熟識者實施的。
1992年的FBI犯罪統計數據顯示,針對5歲以下幼兒的謀殺案中有57%是家長所為,30%是友人或親人所為。
與美國不同,以色列、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已將殺嬰罪列為一項謀殺罪名,通常界定為母親殺死不滿1周歲的嬰兒的行為。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