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被人們所認知。直至今年民法典的誕生,安寧權正式納入了隱私法律保護體系。
《民法典》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定義了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從宏觀角度出發,一切幹擾公民正常生活的行為,都可以被理解為侵犯隱私權。這包括電話推銷、彈出窗口、捆綁軟體、噪音擾民等一系列相關的行為。微觀來看,「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正是隱私權的體現。
這次納入安寧權,也正是隱私權從微觀變為宏觀的一個轉變。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噪音擾民似乎沒有一個完美的解決辦法。舉個例子來說,如果鄰居家狗長吠不止,除了協商、報警就沒有第三種選擇。這種協商往往達不到想要的效果,而公安在職權範圍內也只能給與無關痛癢的罰款。對於已經遭受影響的住戶來說,一是沒達到止損的效果,二是也沒有合理的救濟手段。而在安寧權加入之後,我們就有了第三種辦法,就是自行起訴,法院的判決存在強制性,不僅可以有效的制止噪音的產生,還可以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賠償。這也正是法律應該達到的效果。
安寧權的加入,勢必降低電話騷擾、網絡廣告、噪音擾民等行為的發生概率。但具體能達到多大的效果,很可能取決於受害者的維權之心。
民法典人格權完善了隱私定義,將「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這不僅保護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不受噪音的侵擾,比如車輛噪音、廣場舞、雨滴打在雨棚上的聲音、大聲喧譁丶騷擾電話等等,還保障了人們在網絡虛擬世界。
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居民區的噪音標準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超過這個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擾民了。
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4.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