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一:甲與乙一同去樹林打獵,二人正埋伏動物的時候,甲看到了自己的情敵丙在遠處緩緩走過,於是甲對乙說:「看!野豬!」,乙基於對甲的信任在沒有看清的情況下將丙誤認為野豬,迅速將其擊斃。走上前才發現是人。
事實二:A與B是夫婦,B同時與C有婚外情關係。某日,A突發嚴重疾病在床上一病不起,B日夜照顧。C心想是時候除掉A,與B遠走高飛。於是帶了一包毒藥,對B說:「你將這包毒藥泡給A喝」,B卻聽成了「你將這包土藥泡給A喝」,照做。於是A中毒身亡。
事實三:小王今年14歲,因盜竊行為多次被公安機關管教。某一天,不相識的老李看小王在街頭晃蕩,於是給小王50元,唆使其偷過路富婆的皮夾,小王照做。
事實四:小明為了試探小強的膽量,故意給了小強一把沒有子彈的空槍,小強並不知道該槍為空槍,小明接著讓小強打死小芳,小強便開槍,槍中無子彈,無事發生。
| 問 題 |
問題一:甲乙分別構成什麼罪?甲屬於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問題二:A與B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問題三:老李屬於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問題四:小明和小強是否構成犯罪?
| 概念辨析 |
教唆犯的成立條件:客觀違法階層,教唆者引起正犯製造違法事實。這是客觀要件。主觀責任階層,教唆者故意引起正犯製造違法事實。這是主觀要件。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實施犯罪,將他人作為自己犯罪的工具。間接正犯成立的條件是對實行者具有支配力。一個人對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於三種情形:一是強制手段,二是欺騙手段,三是法律規定的情形。
二者的相同點是:都故意引起實行者製造違法事實。因此,教唆犯、間接正犯這兩種犯罪種類都是顧一凡。
二者的區別在於:教唆犯僅僅引起實行者製造違法事實,對實行者沒有支配力。
公式:間接正犯=教唆犯+支配力
| 解析思路 |
答案一:客觀違法階層,甲與乙對丙的死亡具有事實上的連帶性。主觀責任階層,甲主觀為直接故意,乙為過失。至此,由於客觀違法階層二人具有連帶性,但責任是分別的。甲暫時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乙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接著分析,由於甲主觀具有利用了乙的過失的故意,只是乙產生錯誤認識,對乙形成支配力(即欺騙),甲升級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答案二:客觀違法階層,B與C客觀上共同造成了A的死亡,B與C對A的死亡具有事實上的連帶性。主觀責任階層,C抱有直接故意的目的,B為過失。C暫時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B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接著分析C是否有利用B過失的故意?顯然是沒有的,其誤以為B也想殺掉A,C僅有教唆心理,因此C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B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三:傳統理論認為,指使未達責任年齡的人,就一定構成間接正犯;指使達到責任年齡的人,就一定構成教唆犯。這種看法不合理,年齡只是個形式特徵。應當實質判斷行為人對未達責任年齡人有無支配力。如若雖然被利用人年齡小,但其已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獨立作案能力,行為人對其便不具有支配力,行為人不構成間接正犯,而構成教唆犯。
具體到本案,小王雖說未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但其以盜竊多次,被公安機關管教多次,顯然具有認識到自己行為危害性的能力。老李對小王不具有支配力,因此僅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小王客觀違法階層暫時構成盜竊罪,主觀責任階層,由於其未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其最終不作犯罪處理。
答案四:客觀違法階層小強的行為沒有任何危險,小強無罪,因此無需考慮主觀責任階層,小明不構成教唆犯,小明也無罪。小強是不能犯,小明也是不能犯。
不能犯是指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沒有法益侵害的危險。理論上將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能犯這種情形也成為未遂的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