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燈」用易燃物質做燃料,升空後無法控制,遇到高層建築、電力線路及其他可燃物極易引起火災,存在較大火災隱患。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禁止燃放「孔明燈」。現就加強「孔明燈」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承擔如下職責:
(一)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各類場所的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違法生產「孔明燈」的企業予以查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銷售單位的監管,加強市場巡查,對固定場所銷售「孔明燈」的行為予以查處;
(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非法銷售「孔明燈」的行為予以查處;
(五)公安機關負責對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的行為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查處。
三、宣傳部門要加強宣傳,提高群眾對燃放「孔明燈」危險性和危害性的認識,教育引導廣大群眾不買賣、不燃放「孔明燈」。
四、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買賣、不燃放「孔明燈」,對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向相關部門舉報。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法生產「孔明燈」的企業,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二)在固定場所銷售「孔明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非法銷售「孔明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四)違反規定在可能引發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消防大隊119;市工商局2151702;市市容局2251110;市質監局2183947。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