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厲海笑,足馨堂股東、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東、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3.徐挺強,足馨堂最大股東(佔股45%),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朱平宰,協助足馨堂以弄虛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審批許可,並收取報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5.王剛,一夫尚唐、東方尚雅的實際控制人,違規無資質從事裝修設計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6.倪慶雲,東方尚雅股東、工程部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7.關榮林,東方尚雅工程部工長,系足馨堂整體裝修施工項目和售後維修的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張俊敏,王剛之妻,東方尚雅公司財務,妨礙事故調查工作,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
9.鄭浩哲,浩成爾公司法人代表,系東方尚雅施工所採用電熱膜的供應商,偽造檢驗報告、假冒韓國品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目前,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立案偵查階段,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對其他涉嫌犯罪的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給予黨紀或政紀處理的人員
1.決定給予台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應正南(原天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行政記過處分。
2.決定給予溫嶺市委常委、公安局長吳凌(原天台縣委常委、公安局長)行政記過處分。
3.決定給予天台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龐華輝行政記大過處分。
4.決定給予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李華(原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行政撤職處分。
5.決定給予縉雲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馬靈光(原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政治教導員)行政降級處分。
6.決定給予台州市消防支隊政治處組教科幹事高雲鵬(原天台縣公安消防大隊參謀)行政降銜處分。
(三)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1.給予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志堅(原天台縣委書記)誡勉談話處理。
2.給予三門縣委書記楊勝傑(原天台縣委副書記、縣長)誡勉談話處理。
3.給予天台縣委書記管文新誡勉談話處理。
4.給予天台縣委副書記、縣長潘軍明誡勉談話處理。
5.給予天台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崔波誡勉談話處理。
6.給予天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益軍誡勉談話處理。
7.給予天台縣副縣長、公安局長梅東曉誡勉談話處理。
(四)其他建議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成天台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足馨堂處以罰款;建議台州市政府責成天台縣政府對足馨堂責令關閉,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鑑於東方尚雅無資質承攬足馨堂裝修工程、浩成爾公司銷售假冒偽劣電熱膜產品的非法違法行為,建議由上述單位註冊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3.鑑於海南泓景、上海石化兩單位以出藉資質證書、印章、圖籤等方式為足馨堂通過消防審批提供便利的違法事實,建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將上述單位列入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黑名單」,在融資授信、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管轄工作中予以限制,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將上述單位的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負責相應資質許可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海南泓景、上海石化兩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4.責成天台縣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5.責成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抄報省監察委、省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