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活動多年來一直被人們所痛恨,然而,非法傳銷組織卻屢屢以新的形式讓人們上當受騙。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吳某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其傳銷活動竟是利用網絡雲端和比特幣進行,「先進」和「時尚」的手法讓人防不勝防。公訴機關起訴稱,2013年下半年,才某(另案處理)以香港氪能集團(無工商登記)亞洲區市場總監身份,宣傳投資氪能集團的挖礦機,可以獲得高額比特幣回報,該比特幣可以自由提現、自由交易。後才某積極拉攏許某(另案處理),成為氪能集團會員,許某隨即發展了本案的被告人吳某,吳某又發展了王某富和錢某,並將連結在許某挖礦機下面的自己的四臺挖礦機給王某富和錢某使用。王某富和錢某以該四臺挖礦機為基礎繼續大量發展下線,人數達32人,投資金額為4202萬餘元。其間,吳某以氪能集團大陸市場總監身份,多次組織、出席氪能集團市場推廣會、組織會員旅遊。2014年底,氪能集團比特幣價格大幅度下跌,引發投資者恐慌。吳某通過微信、小型會議等方式宣稱氪能集團網站調整,很快恢復,並鼓動投資者趁低買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團網站徹底關閉,才某、吳某等人無法聯繫。眾多投資者報案後,吳某於2015年3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月25日被批捕。檢方認為,被告人吳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在庭審中,當庭承認自己犯罪,但並不認為自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吳某認為自己也是投資者之一,是被害者。她沒有組織國外旅遊和參加會議,都是由許某負責的,只是應許某要求進行協助;她在微信上發送所有的信息都是許某編寫的,她只是進行轉發……針對上述辯解,公訴人在庭上出示了眾多投資人的證人證言、銀行流水及從吳某U盤提取的文件,來佐證吳某的犯罪事實。東莞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網際網路如此發達的時代,傳銷也藉助網際網路這個載體,包裝成新模式,通過洗腦式的營銷,高額的投資回報,誘騙投資者加入,並不斷發展下線,傳銷通過不斷收取投資者的投資費、會費,形成龐大的「資金鍊」,但下線並不是無限的,到了無法發展下線的那一刻,神話就會破滅。
(圖片來自網際網路)
時間:2016-4-5
來源:法制日報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60405/Articel08002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