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一起生活了14年,怎麼會不是夫妻啊?」李敏很難理解。那麼,李敏一家錯在了哪裡?
該案主審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稱,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國是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但在此之後我國將婚姻登記作為婚姻有效的必備條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為同居關係。
李敏與張軍於2001年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4年,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屬於事實婚姻,屬同居關係。既然兩人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李敏也就不是張軍的配偶。在張軍因交通事故死亡後,李敏無權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權利。
那麼,張軍早在1993年就收養了小麗,為何收養關係也無效?
法官說,我國收養法於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修正,根據該法規定,男性收養女性棄嬰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兩者年齡相差在四十周歲以上,二是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張軍與小麗年齡相差30歲,小麗是棄嬰,但張軍在收養後一直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這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該法官說。
張軍、李敏與小麗沒有形成法律上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小麗自然無權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權利。
針對此案,該案主審法官提醒,行為人之間的一切民事關係都應該以法律為準繩,否則最終受傷害的是自己。如果男女雙方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只能是雙方關係不被法律承認,也就失去了法律保障。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