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某鎮財政所出納李某挪用公款761萬元用於炒股,後將挪用欠款全部歸還並向單位領導交代了事實。今年6月,李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以來,監察委調查案件的首例公開判決書(點擊查看判決書全文)。此外,該案也是北京市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首次採取「留置措施」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通州區監察委成立後八天,李某被留置據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官網消息,2017年3月30日,通州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通州區監察委成立後八天,李某便被留置。
「留置措施」是指什麼?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曾在相關研討會上表示,留置是接近且程度輕於羈押的準羈押措施,以監察委的留置權代替紀檢部門的「雙規」,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進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成立通州區監察委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可採取12項措施,可對通州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行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挪用761萬炒股後歸還並主動交代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5日至26日,35歲的李某利用擔任通州區某鎮財政所出納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將某鎮政府北京農商銀行帳戶內公款561萬元轉入其個人帳戶,用於股票交易活動。
2016年12月12日,李某又挪用公款200萬元用於股票交易活動。
2016年12月26日、29日,李某將所挪用款項全部歸還至原帳戶,並於2017年1月主動向單位領導交代了上述事實,此後一直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李某於2017年4月7日經通州區監察委員會決定被留置,於同年5月5日經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逮捕。隨後通州區法院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件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體現慎重態度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啟動以來,監察委如何辦理案件、所辦案件如何與檢察機關銜接、案件流程有何變化等問題一直受到學界關注。
該案判決書顯示,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是經過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表示,要上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這起案件從案情本身來看比較清楚,是不需要上審判委員會的,之所以這樣操作還是體現了比較慎重的態度。」
【延伸閱讀】
監察委第一案:「留置」措施首次試水
來源 | 綜合自新京報、搜狐新聞
更多內容關注「深圳明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