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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瑤族自治縣蓮山鎮的兩位村民(兩兄弟)趁華潤園區徵地之際,造了16座假墳墓,以此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6.4萬元。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判決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宋某全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洪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農曆4月份至2018年農曆4月份,宋某全在富川瑤族自治縣蓮山鎮牛背嶺村黑石塘(地名)附近製造16座假墳。2019年4月份,宋某全利用假造的16座墳墓從富川瑤族自治縣蓮山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所騙取遷墳補償款6.4萬元。其中,宋某洪在明知宋某全利用假墳墓騙取遷墳補償款的情況下,為宋某全認領6座假墳,領取遷墳補償款人民幣2.4萬元交給宋某全。案發後,宋某全主動退出騙取的補償款6.4萬元。庭審過程中,兩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宋某全及宋某洪指認犯罪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全、宋某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結夥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其中,宋某全起犯意,堆造假墳且得到全部贓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宋某洪配合、協助宋某全騙取補償款,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來源|廣廣西富川法院(作者李贊) 編輯|賀州行(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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