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原本在某工廠工作,也兼職做水電裝修工作,平時熱衷於玩槍戰遊戲,無意中在網上看到有組裝配件售賣,便起了組裝槍枝的念頭。
2018年至2019年間,侯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了射釘槍、無縫鋼管、射釘彈等配件,通過網上視頻、商家組裝圖紙等學習組裝方法,自行在家中組裝了一支槍枝。之後在鄉村公路旁試用打了兩槍,因槍聲很響,擔心有不好的影響,就不敢再使用,將槍枝「收藏」了起來。
後當公安機關循著網絡銷售槍枝配件的線索找上門時,侯某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並最終為自己換來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刑罰。
「我當時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如果知道我就不會這麼做了。是我的好奇心和虛榮心害了我,我現在真的是非常後悔。」在庭審的最後陳述環節,侯某如是說道。
和侯某不同的是,另一宗案件中的被告人文某在網購配件組裝槍枝前,是明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但他卻心存僥倖認為自己只是偶爾拿出來用一下應該沒事。
文某表示,他之前看見過有人用射釘槍射殺野生動物,想到自己圈養的山羊經常被狗咬,如果有槍就可以射殺這些狗,於是自行了解了如何組裝槍枝後,便於同年3月陸續在五金店和網上購買了射釘槍、射釘彈及相關配件,自行對3把射釘槍進行改裝。據悉,文某改裝槍枝後,曾用槍枝射殺過兩隻狗並丟棄在山上。
文某指認查獲的組裝槍枝及彈藥
後乳源法院審理認為,文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並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儲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案件中所涉槍枝雖並非制式槍枝,但其威力依然不可小覷。該類經過改裝後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可以發射各類金屬彈丸,具有一定射程,不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依法應予以禁止,故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均不得實施前述製造槍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