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您好,請問《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要求 「4.3.2.3 排氣筒高度除應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還應高出周圍 200 m 半徑範圍的建築 5 m 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執行。」和「4.3.2.3 本標準頒布後新建項目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於 15 m。若某新項目的排氣筒必須低於 15 m 時,其排放速率限值按 4.3.2.5 的外推計算結果的 50%執行。」,若一個企業的排氣筒高度即低於周圍200m半徑內的建築高度5m,也低於15m,那這個企業的汙染物排放速率是=對應高度的速率*50%*50%呢,還是=對應高度的速率*50%即可?
回覆:您好,應同時執行DB44/27-2001第4.3.2.6、第4.3.2.3條款。
問題:工件表面噴漆後一般需要烘乾,現烘乾爐一般是採取天然氣燃燒產生的煙氣直接通入烘乾爐中烘乾工件表面。這樣燃燒廢氣就與有機廢氣一起通過有機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請問該廢氣中燃燒產生的汙染物(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應該執行什麼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765-2019)、《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廣東省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因燃燒廢氣與有機廢氣是一起排放,驗收監測時廢氣中的氧不只是燃燒時過量空氣中的氧,而主要來自有機廢氣通風空氣中的氧,如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765-2019)、《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而這2個標準都需要進行基準含氧量的折算,那驗收時是否需要進行基準含氧量的折算進行達標判斷?
回覆:您好,根據《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號)第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負責確定該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建議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的有關規定,徑向有審批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