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島湖的男子小木怎麼也沒有想到,因為酒後的一次違停,讓他換來了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這讓他後悔不已。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兒呢?
今年1月的一個晚上,小木與幾個朋友在千島湖鎮上的一家小飯館聚餐,酒過三巡,小木雖然只喝了二兩白酒,但此時的他也微微有了一些醉意。
晚餐結束後,小木酒勁上來了,他不顧朋友勸說,執意要駕車前往中心地段會友人,晚上7點半左右,到達地點後,小木硬生生把車停在非指定停車區域。
而此時,小木停車的地方正處交通高峰期,車水馬龍、人來人往。小木停好車後就離開了,幾名交警正在對這裡擁堵的現狀進行疏通,正好發現了停在路邊的小木的這輛小貨車,交警當即就對該車開具了違停告知單。
晚上10點多,當小木回來取車時,看到自己車上的這張告知單,頓時火冒三丈,他暗暗在心裡把交警罵了一通,但還是硬著頭皮想讓交警能將這個違停處罰予以撤銷,但執勤交警拒絕了小木的請求。
小木越想越覺得不甘,衝動之下,就駕駛違停車輛對執勤交警進行威脅、頂撞。執勤交警看到小木這個態勢,立馬警備起來,要求小木下車接受盤查。
這時,小木突然意識到,自己晚上剛剛喝過酒,他覺得要是下車接受盤查不就會被檢測出自己是酒後駕車麼……因為擔心酒後駕車被查,一時心急,在執勤交警向小木靠近的時候,小木猛踩了一下油門。
這一腳油門,頓時把執勤交警嚇壞了,但此時小木,仍然不顧執勤交警的勸告阻攔,繼續在這個交通繁忙的路段,連續採取快速倒車、猛踩油門等方式往城市主幹道方向逃跑,小木停車點附近就是小學、超市、老居民區等人流密集區,幸虧路上車輛、行人避讓及時才未造成嚴重後果。
案發後,小木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案件經過審查,本案案發地點離淳安縣城市主幹道不足100米,屬千島湖鎮交通繁忙路段,案發時間段內,該路段有較多車輛、行人通行。
被告人小木逃離速度也較快,在他逃離現場的過程中,有很長一段路他是開著車輛倒車行駛的,經鑑定,當時小木倒車的時速就有25.2-29.8碼。而且,被告人小木長期在千島湖鎮生活,對該路段的路況比較清楚。
據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小木在明知自己行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而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故意;客觀上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即可構罪。
因當時小木的酒後駕車行為只有小木的口頭陳述,已無法取證,故淳安縣人民檢察院以小木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淳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淳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小木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檢察官表示,被告人小木原本實施的只是一個輕微的違章行為,對於違章停車的處罰也僅僅是罰款150元,但被告人心懷不滿,故而實施了車子頂撞執法人員等過激行為,在執法人員呵斥其下車後,其又因害怕酒後駕車被查,繼而實施了本案的犯罪行為。
原本一個小小的違章演變成重大犯罪,承辦檢察官也為其感到惋惜。若被告人當時因為酒後駕車被查,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達到80m/100ml以上,其也僅僅是構成危險駕駛罪,而該罪判處的最高刑期也僅為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
現在雖然小木因當時逃離現場,後無法獲取他酒後駕車的關鍵證據,故酒後駕車的罪行雖然沒能提起公訴,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經讓小木獲得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的刑期。因為一時衝動,讓小木付出了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