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8日,陳先生(化名)在遂寧出差,手機突然收到了來自銀行發來的簡訊息,提醒陳先生的銀行卡在進行交易。正當陳先生發懵時,他接連收到了多條簡訊,卡中的17800元錢被分6次支取,同時還扣除了113元的手續費。該卡是2013年1月份在綿陽一銀行辦理的,開通了自助銀行和簡訊提醒服務,自己也經常會使用這張卡進行各種交易,但都只有自己在使用,並且一直保管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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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一直保管在自己身上,卡上的錢卻被刷走,陳先生立即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可能被盜刷了。於是,他立即通過電話對銀行卡進行掛失,並趕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同時向警方出示了涉案銀行卡。
(網絡配圖)
後來,陳先生進行查詢,發現自己卡內的錢是在江西省上饒市某銀行ATM機上被取出的。而當時他本人和銀行卡都在遂寧,可以肯定是被盜刷。
回到綿陽後,陳先生找到發卡銀行協商賠償事宜。他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負有保證客戶帳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且銀行卡一直為自己持有,卡內存款被盜刷和銀行制發的金融卡及交易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有關,由此造成的損失銀行應予以賠償。但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隨後,陳先生將該銀行訴至了法院,要求銀行對其存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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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銀行認為,雖然本案損失是偽卡交易造成,銀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陳先生所持卡密碼洩露也屬事實,應當承擔密碼保管不妥的責任。且根據案涉銀行卡一年交易明細顯示,陳先生的銀行卡交易頻繁,而且交易渠道、交易場所眾多,存在洩露密碼可能性,應當推定劉先生存在過錯。同時,銀行提出,崔先生辦卡時,與銀行籤署的借記卡章程中,約定「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以自己的名義辦理銀行卡,與發卡銀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陳先生將錢存在發卡行銀行卡上,發卡行應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涉案銀行卡存在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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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銀行作為發卡行,沒有對偽卡進行有效識別,導致被盜刷,應對由此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在發現卡被盜刷後,及時採取掛失、報案措施,已盡到其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在此案中無過錯。同時,銀行提出的在陳先生辦卡時籤署的借記卡章程中關於「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的約定,該章程是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相關條款免除了銀行對銀行卡的真偽進行有效鑑別的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屬無效條款,且該條款的適用應以真卡交易為前提。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發卡行全額賠償陳先生被盜刷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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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銀行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其所制發的金融卡及交易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是導致陳先生儲蓄卡被盜刷的根本原因,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先生在使用案涉銀行卡過程中有不當行為導致銀行卡密碼洩露,故銀行主張由陳先生承擔相應密碼洩露的責任無證據支持。近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百家號 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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