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從國外進口木材,不知是否屬於瀕危,在進口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書?
答:建議將樣品遞送給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確定木材的具體樹種。根據HS編碼對照《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簡稱:商品目錄),如在商品目錄內且為CITES公約管制樹種則需辦理《CITES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如在商品目錄但不屬於CITES公約管制,則需辦理「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此外,對於列入CITES管制的物種商品,如遇到其對應的商品目錄沒有EF監管條件的,也需依法向海關提供《CITES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
2.《CITES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可以在木材進境之後再辦理嗎?
答:《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出口商品目錄中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主動申報並同時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並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物種證明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口活動。
3.進口附錄Ⅲ所列的木材,我國是如何管控的?
答:我國實行了比 CITES要求更為嚴格的瀕危物種管控方式,所有附錄Ⅲ所列的物種,進口時均應向國家瀕管辦及其辦事處申請辦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也可稱:進口許可證)。
4.東南亞進口的大葉桃花心人工林是否需要辦理《CITES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答:大葉桃花心木 Swietenia macrophylla(新熱帶種群)列入附錄Ⅱ,由於該物種在全世界許多熱帶均有人工引種,並有國際商業貿易,例如印尼、菲律賓出口的大葉桃花心木,這種雖然被列入附錄但又屬於豁免範疇的,應向國家瀕管辦申領「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同樣,對於物種本身列入 CITES附錄的,在進出口監管時還應根據其具體的貨物類型看是否具備公約豁免條件,滿足豁免的,按要求辦理物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