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今日向媒體公布了2015年全國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簡稱「環責險」)企業名單,包括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近4000家企業,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行業。
本次公布的投保企業是目前已經投保環責險、具有環境風險保障,而且保險合同有效期在2015年10月31日及之後的企業。2014年12月,環境保護部首次公布了全國投保企業名單,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激發了新聞媒體、公眾關注和參與環境風險管理的積極性。今年再次公布全國投保企業名單,就是要繼續健全以信息公開促環境風險監管「合力」的長效機制。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聯合印發《關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13年,環境保護部與保監會又聯合印發《關於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強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涉重金屬等高環境風險行業啟動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今年以來,新《環境保護法》、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都對環責險做出了規定。
各地環保和保險監管等部門積極推進,從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4.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1000億元。
環責險在防範環境風險、補償汙染受害者、推動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說,當前環責險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今年是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年」,該法首次將「損害擔責」確立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追究企業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司法途徑全面打通。企業一旦發生汙染事故,可能將面臨巨大的公益或者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藉助保險機制應對民事賠償法律責任、化解環境風險,就將成為許多企業主動而自然的選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確立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明確了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含義是: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汙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等合理費用。企業發生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或者貨幣賠償的責任。這將倒逼企業增強防範環境風險的內在動力,也促使企業通過投保環責險,化解環境風險,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有關部署為環責險提供了直接的推動力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將強制性的環責險制度確定為重要的改革任務,要求環保等部門加快落實。
下一步,環保部門將積極聯合有關部門,藉助環境法治強化、生態文明改革推進的良好契機,發揮地方積極性和創造力,推動環責險工作不斷深化,為防範環境風險、及時救濟汙染受害者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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