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16時許,大營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大營鎮政府文化站辦公室,有一名男子醉酒鬧事。
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多次勸阻無效後,依法將王某帶離。期間,王某拒不配合併掌摑民警。民警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並傳喚至辦案場所。經訊問,王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雄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制定本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來源於雄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