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精神病的原因很多,比如心理因素、基因遺傳等等,但您有聽過通信信號發射基站導致精神病的嗎?這是真的嗎?
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原告吳某向法院起訴稱,1996年,被告某通信公司未經當地環保部門同意,在未經進行環境測試,周圍群眾反對的情況下強行將6臺信號發射基安裝在其家附近一處廠房棚頂,到現在已經19年。其於2011年遷入此處居住之前,身體健康,隨著時間推移,2012年間開始發病,經醫院診斷為精神病。認為是被告安裝的發射基站的放射性汙染導致的,請求法院支持其索賠,並判決被告拆除已安裝的所有發射基站。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就醫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殘疾證複印件等相關證據。
被告在法庭辯稱,自己安裝的上述所有信號發射基站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無論是電場強度,還是功率密度測量,數值均未超過國家允許的公眾照射導出極限值要求,且有相關權威第三方的檢測報告,符合環保測評,對周邊居民沒有任何不良影響,原告患病與被告無關,無權要求拆除。同時,提出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提供病人個人身份資料、沒有相關病因、治療方案甚至醫療發票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損害事實的發生,且原告的請求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已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建設的被告建設的發射塔發射的電磁波是否超標造成了環境汙染?原告患病是否與被告的發射基站發射電磁波有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提供了經庭審質證的《檢測報告》,證明其發射塔排放的電場強度和功率密度未超過相關國家標準要求,即被告安裝的發射塔排放的電場強度和功率密度未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未構成放射性汙染。同時,原告雖然提供證據證明其患有精神病,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患有精神病與被告建造發射塔進行通信發射的行為存在關聯性,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並拆除發射塔基站的請求,並無法律依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放射性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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