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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師一幼兒園女老師,拍攝十幾個男孩躶體造型並傳到網上。該老師說是性教育與做人道理,此辯解難以讓人信服。傳播上網,又與教育何幹呢?孩子尚小,告知識別男女性別即可,其他性知識也不懂,且教育也可以模型為之,不必集體擺造型。故即使是教育,方法也是失當。
在民事法律上,未經監護人家長同意(家長也不可能同意),擅自拍攝幼兒照片,並上傳到網際網路,是侵權行為,侵犯了幼兒肖像權與隱私權。鑑於教授是職務行為,故幼兒園應當予以賠償損失。其實,最受傷害的是家長。家長作為監護人,也可以索賠精神損害賠償。
在治安、刑事法律上,不贊同上綱上線,一般不構成。因為小孩子露下體,在很多人地方是陋習,需要慢慢改正,並非全是老師之過。關鍵是要弄清楚老師拍照以及上傳的意圖?如果是工作中一時好奇,覺得好玩,無意為之,則只是民事侵權行為。如果是故意為之,譬如以供自己為別人觀覽為目的,則已經涉嫌猥褻,應當予以治安處罰。
這事件暴露幼兒性教育方法的不規範,教育部門要調查研究,科學施教。同時,要加強對幼兒教師的普法和職業道德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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