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
九、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59條修改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四)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五)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六)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辦理進境攜帶物和寄遞物動植物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適用立案追訴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 《補充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六)項中的術語解釋
(一)「逃避檢疫」情形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攜帶、寄遞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仍然攜帶、寄遞進境,且未向海關申報或者未如實向海關申報的行為。
(二)「截留」是指海關對依法截留的攜帶物已出具截留憑證或者雖未出具截留憑證,但海關執法人員已經向行為人明確口頭或者書面告知(通知)其攜帶或者寄遞進境的物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須作截留處理的。
二、 《補充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公告(通告)採取緊急預防措施期間,攜帶或寄遞公告(通告)所列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境,逃避檢疫的。
(二)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拒絕接受海關關員現場執法,且所攜物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的。
以上意見為《補充規定》有關內容的具體解釋,立案追訴工作請各單位結合本意見,按照《補充規定》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