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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藥品經營機構申辦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批覆》(衛醫發[2005]327號)明確規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醫療機構應有獨立的執業地點,藥品經營場所不得設置診所或門診部。但為了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方便群眾就醫,衛生部、中醫藥局下發了「關於印發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和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中醫藥醫政發〔2010〕58號),規定可以在藥品零售藥店申請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
在審批時,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注意:
1、藥品零售藥店只能審批中醫坐堂醫診所,不能審批西醫、口腔、美容等診所,不能審批門診部等其他醫療機構;
2、中醫坐堂醫診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藥品零售藥店法定代表人擔任。這與其他診所規定不一致;
3、中醫坐堂醫診所登記註冊的診療科目應為《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醫科」科目下設的二級科目,所設科目不超過2個,並且與中醫坐堂醫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範圍相對應。
4、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命名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識別名稱:藥品零售藥店名稱和地名,通用名稱:中醫坐堂醫診所。
5、中醫坐堂醫診所聘用的醫師,應當是取得醫師資格後經註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中醫坐堂醫診所可以作為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註冊,但至少有1名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為該診所。
6、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其他類別的執業醫師不得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
7、中醫坐堂醫診所只能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不得超出執業範圍;同一時間坐診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不得超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