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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下午,在山東淄博一場名為「演武堂之十六」的搏擊賽事上,「渾元形意太極門」69歲的掌門人——馬保國,對陣50歲的搏擊愛好者、偵察兵出身的王慶民。拳來拳往中,馬保國下巴被打中,直挺挺地倒地了。
▲馬保國中拳倒地
▲這個事迅速上了熱搜
上了熱搜以後,圍繞「傳統武術能不能打」「中國功夫是不是花架子」等問題,網友們展開了激烈討論。虔法君腦洞清奇,除了馬老先生的安危以外,第一時間想到的還有比武中「生死狀」的法律效力問題(不知馬保國老先生籤了沒,幸好據說其目前已無大礙)。類似這樣的↓
▲民間決鬥前的「生死狀」
其實,所謂「生死狀」通常是指參賽者在賽前先作之承諾,明確表示若因對抗太過激烈而造成一方不慎打死另一方的現象時,賽事主辦方和打死人的參賽者均不負任何責任,所有責任由被打死的一方自負。對於這種免責「生死狀」,經常看動作片的你肯定不陌生(據說方世玉、霍元甲、黃飛鴻那都沒少籤過)。
▲電影《霍元甲》中霍師傅上擂臺前也籤「生死狀」
當然,「比武」不僅僅存在於電視劇和武俠小說。現實生活中,還有不少類似「地下拳壇」私設擂臺的情況發生。參賽者上場前多會被要求籤訂一份免去對方和組織者責任的「生死狀」。那麼,擂臺上的「生死狀」有法律效力嗎?
答案是沒有。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把生命和健康隨意交給他人處理,這已經超出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範疇了,法律不允許。
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所以,比武約定生死由命,將個人生命權讓渡給對方,違反公序良俗,是無效的!
有人不禁要問
正規的拳擊比賽也有打死人的,那難道不免責嗎?
事實上,在正規的拳擊比賽操作中,裁判會及時制止參賽雙方可能會出現危險的對抗行為。再加上合理的拳擊比賽規則,本身已經可以有效地降低拳擊比賽危險性。如果確有意外發生,首先看裁判。要知道,在正規比賽中,裁判的工作不僅僅是維護比賽秩序,還要保護拳手,需要準確判斷拳手是否還能繼續比賽。如果裁判沒有盡到保護選手的責任而導致選手死亡,那麼很可能會被取消裁判資格,還會被罰款,甚至被判刑。而對方拳手只要正常比賽沒有犯規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另一種情況,若是裁判及時制止,拳擊選手還不停一直在打,或是夾帶私貨「下黑手」……
▲看過電影《鐵拳男人》或是《葉問》的都會記得其中裁判叫停以後繼續出拳的反派
那麼繼續出拳最終打死人的一方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不僅會被終身禁賽,還要承擔巨額賠償和相應刑事責任。
虔法君想說
說來說去,比武這件事吧,還是點到為止比較好。誰知道,踢館踢到「華山派」,會不會突然發現後面還有「出所」兩個字呢?
作者:張璐
審核:王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