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一段視頻在網絡上發酵:
丹東一女子工作時
被前老闆狂扇10多個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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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被打女子姓初,打人者是她的前老闆張某。初女士丈夫稱:事情發生在11月7日,妻子是離職後遭原店鋪老闆毆打。
初女士丈夫:
「這老闆兩口子事挺多,毛病挺多,
後來實在是受不了了。
提出離職提了兩三次,就不放人。
後來俺媳婦實在沒有辦法了,
說我要備孕,我要回丹東,這才讓走。」
男子將女子抓著脖子連椅子帶人一起拽倒在地。視頻截圖
女子倒地後,男子連扇巴掌。視頻截圖
初女士丈夫稱:打人原因是妻子離職後仍在本地從事裝飾品工作,涉及商業競爭。
「讓走之後,俺媳婦後來聯繫了個活,
也在東港。
前老闆就知道她擱這塊兒上班了。
兩口在早上發微信、打電話,就罵俺媳婦
這麼不講究,那麼不講究。
去了就給她打了。」
初女士被打倒在地。視頻截圖
報警後,張某被行政拘留10天,但至今未道歉。
初女士丈夫:
「到現在,對方,連出面的人都沒有!
打完我了,你沒有一個道歉!」
前述事件的起因「商業競爭」,裝飾品行業前老闆不允許員工從事同行業,合理合法嗎?最近幾年有個很火的詞叫做「競業限制」。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網際網路公司要求員工籤署「競業限制協議」,有的公司甚至發展到了普通員工也要求籤。嬸兒找到了這些法條,快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