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在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該院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龐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黃某樂有期徒刑10個月。他們到底犯了什麼錯誤?怎麼被發現的?這還得由一個外賣小哥給顧客送錯外賣的事件說起……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月12日晚,被告人龐某林、黃某樂等人相約來到南寧市青秀區桂雅路某小區某房內喝酒聊天。次日凌晨,外賣員何某因疏忽將原本送至該小區另一房號的外賣錯交給龐某林、黃某樂等人,發現後報警求助。
凌晨2時左右民警到達該小區,敲門約二十分鐘後表明身份進入房內,發現龐某林、黃某樂等四人在房內聚眾喝酒。民警對四人在防治新冠病毒關鍵時期仍串門聚餐喝酒的行為進行勸導教育,四人非但沒有接受,龐某林還拿起手機拍攝,與黃某樂一同挑釁、辱罵民警。當民警傳喚四人回派出所配合調查時,龐某林、黃某樂反應激烈,採用暴力反抗。龐某林拉扯民警口罩,用手臂扼住民警頸部並叫喊要拿刀;黃某樂在一旁用手機拍照謾罵,並趁機把民警口罩扯掉,嚴重妨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
視頻截圖
庭審中,被告人龐某林、黃某樂當庭認罪。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林、黃某樂在疫情期間聚眾喝酒聚餐,在執法民警對其進行勸導教育時,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在綜合具體案情之後,該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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