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01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現住榆林市榆陽區**巷**排**號,個體。2004年因犯強姦罪、尋釁滋事罪被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13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報本院批准於2020年7月2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間,米勝利以榆林市榆陽區膚施路**小區B區**號樓三單元30*室單元房為抵押向韓某某、姜某某借款135萬元。在此期間,米某某又向王某某借款100萬元,雙方未抵押任何財產,後由擔保人鄭某某替米某某還清這筆債務。2014年5月份,米某某因病去世,米某某妻子高某某於2014年6月20日將上述單元房抵償米某某欠韓某某的135萬元債務,雙方籤訂了房屋抵債合同,同時高某某將繡園小區B區14號樓三單元301室的水、電、氣卡交給韓某某。
2017年8月份,韓某某發現鄭某某的妻侄兒趙某某向鄭某某租賃住在該單元房中,韓某某向趙某某表明房子在2014年已由高某某抵給自己,隨後也住入該房子內。鄭某某得知後指使徐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強行將韓某某等人拉出房外。徐某某等人離開後,韓某某等人又住回上述單元房內。鄭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將住在繡園小區301室韓某某等人驅離,被告人王某甲帶領王某某(已起訴)、賀某某(已起訴)等人也住到繡園小區301室。期間,王某某等人多次辱罵韓某某等人,並採用整夜喝酒、打撲克、亂扔垃圾、大吵大叫、大聲播放音樂、砸酒瓶、放鞭炮、聲稱要點燃煤氣罐、放色情片等方式逼迫韓某某等人搬離房子。直到2017年8月底,韓某某等人因無法忍受王某某等人的上述行為,同意和鄭某某協商解決此事,後鄭錄平分幾次轉帳給韓某某共計25萬元,韓某某將上述單元房讓給鄭某某,雙方籤訂協議後,韓某某等人搬離上述單元房。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迫使被害人搬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繫纍犯。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2020-10-23發布
↓↓↓單身朋友點擊下面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