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棍主要由一體化高質量集成塊及可充鎳氫電池組成;外部主要結構主要由ABS硬膠壓注成型和金屬材料組成,一般在產品的前部有一對或數對金屬電擊頭,後端有電擊保險開關,按電擊開關,即能產生強烈電擊。
持有防身電棍不違法
但用以犯罪另當別論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買到的,而國家也沒有明確規定買賣或者持有屬於違法,如果市民購買了用以防身並不算違法,但如果用來犯罪,這樣的防身用品就成為了「犯罪工具」,性質改變了,當然就算違法。
律師表示:「持有不違法」比喻說:「就像硫酸,正確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學實驗中的常用試劑,可是如果用來潑人,那就是犯罪。」
在網上購買的高壓電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違法,但是,這些威力極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當,是會帶多少危險的。
「在民用標準,購買限制和使用規範等方面,國家的相關部門都應該針對這些商品進行更加規範的規定,保證防身用品真正用來『防身』。
相關法規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枝、彈藥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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