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曉龍,男,漢族,1988年出生於通遼市,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通遼市奈曼旗××鎮××村×組×號。2012年10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2年3月,被告人王曉龍在為被害人蘇某甲(男,歿年40歲)的鄰居蓋房施工期間,與蘇某甲因瑣事發生爭執而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2年9月16日零時許,王曉龍身穿黑色帶帽子的上衣、戴口罩,攜帶砍刀、手電潛入河北省徐水縣蘇某甲家,趁蘇某甲及其家人熟睡之際,持砍刀先後砍擊蘇某甲及妻子段某某(被害人,歿年41歲)、兒子蘇某乙(被害人,歿年10歲)頭、頸等部位數刀,致蘇某甲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致蘇某乙顱腦損傷、脊髓橫斷合併窒息死亡,致段某某失血性休剋死亡。隨後,王曉龍到蘇某甲女兒蘇某(被害人,時年14歲)的臥室,持刀逼迫其說出家中存放錢物地點後刺其面部、頸部數刀,致輕傷。王曉龍到蘇某甲家小商店錢箱內拿走部分現金後,又返回臥室將蘇某強姦。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曉龍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一案,於2013年3月14日以(2013)保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曉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後,王曉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4年10月21日以(2013)冀刑一終字第8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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