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下半年以來,孫某(上海宏路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蘇某(北京億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議合作開展鎖屏拉起廣告業務(通過在用戶手機上植入帶有木馬程序的SDK,可控制手機在鎖屏狀態下自動在後臺開啟指定的APP廣告),各自利用所在公司掌握的媒體流量資源、廣告投放技術,實現流量變現。
雙方口頭約定前者分得獲利的70%,後者分得獲利的30%,由後者將獲利款項匯入前者指定的個人銀行帳戶。
後雙方各自利用自身技術條件,共同進行研發調試。
期間,蘇某指使韓某、劉某、趙某某、李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參與研發調試帶有木馬程序的SDK,孫某指使馬某某、麻某某(均另案處理)配合蘇某提供優酷APP的接口以便於植入上述帶有木馬程序的SDK等相關技術對接工作。
在上述過程中,蔡某某(上海宏路數據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總監)明知孫某與蘇某合作開展鎖屏拉起廣告業務,仍提供改變域名指向、更改伺服器配置等重要技術性工作,從而保證上述帶有木馬程序的SDK在優酷APP中的正常運行。
待調試成功後,鎖屏拉起廣告業務於2019年3月啟動運行,用戶在下載或更新優酷APP的同時被植入了帶有木馬程序SDK,該木馬程序可以控制用戶設備在鎖屏狀態下自動在後臺開啟指定APP,從而實現廣告展示的目的。
截至案發,孫某、蘇某、蔡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包括紹興越城被害人李某、陸某、陳某等人在內的手機合計5593700部。
蘇某通過鎖屏拉起業務從廣告主處獲取廣告費用合計人民幣330178元,其中孫某分得人民幣合計231125元,蘇某分得人民幣合計99053元。
2019年11月13日,蘇某在北京市朝陽區被警察抓獲;同月26日,孫某、蔡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區被警察抓獲。案發後,孫某退贓人民幣230000元,蘇某退贓人民幣102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孫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二、蘇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三、蔡某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即行繳納);
四、公訴機關移送本院扣押的手機19部,電腦5臺,筆記本電腦4臺,電腦主機2臺,U盤1個,硬碟5隻,銀行卡2張(暫存於紹興市涉案物證保管中心),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人民幣332000元,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文章來源:安全圈)
《物聯網信息安全國際技術規範》(包含安全通信模塊和安全晶片兩部分內容)現已正式全球發布,現在關注「奧航智訊」微信公眾號,回復關鍵字「安全通信模塊」或「安全晶片」即可免費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