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電影「素媛」改編自真實的案例。2008年12月11日,一個名叫趙鬥順的56歲中年男性,在京畿道安山市遠古洞的某教會前,發現了年僅8歲的受害人。隨後趙鬥順把受害人拖進教會的洗手間,殘忍的實施了強暴。在此過程中,受害人的身體遭到了嚴重的傷害,腸子都流出了體外。此事當時震驚了韓國社會,但讓人更為震驚的是:法院只判處了12年有期徒刑。12年過去了,68歲的趙鬥順今早正式出獄。
我曾經寫過幾篇關於趙鬥順的文章,但一直沒有好好分析過當時的判決。不少讀者私信我,希望讓我講解一下法院為什麼只判決12年的理由。從結論開始講,讓韓國法院遭到輿論的指責,實際上是不太公平的。因為趙鬥順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卻只得到了12年有期徒刑,有很多方面的原因。除了法院之外,檢察機關的不作為和韓國法律制度的「短板」,造就了趙鬥順得以今日回歸社會。
首先,法院只判處12年有期徒刑,得益於韓國的「酒醉減刑制度」。酒醉減刑制度指的是,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時候,因醉酒處在心神微弱的狀態時,可以得到減輕處罰的制度。趙鬥順在接受警方的調查時,單方面提出了醉酒狀態下作案。但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並沒有對此提出異議,等於是認定了存在心神微弱。雖然檢察院提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法院存在減刑理由的情況下,沒有辦法判處法定最高刑。
第二,檢察機關的不作為。除了檢察機關沒有對趙鬥順單方面的醉酒提出異議之外,一審判決之後也沒有提起抗訴。因為根據檢察機關的慣例,對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提起抗訴時,必須要求有事實誤認等重大理由。所以,檢察機關按照慣例沒有以「量刑不當」提起抗訴。雖然案件最終到了大法院才生效,但抗訴、上告只有趙鬥順本人提出,在檢察機關沒有提起抗訴、上告時,不能判處低於原審判決。
鞠躬的趙鬥順(圖片來源:朝鮮日報)
其實,不管是法院也好還是檢察機關也好,只要敢於打破慣例,趙鬥順應該不會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根據韓國「刑法」的規定, 趙鬥順所犯的QJ致傷罪可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法院根據慣例,在存在減刑理由的情況下只能在有期徒刑的範圍(最高15年)的判決,而檢察機關根據慣例,也沒有對12年有期徒刑的結果提出了異議。如果他們面對正義敢於打破慣例,今日趙鬥順應該不會走出監獄。
金律普點評:
趙鬥順的案件不僅在韓國,其他國家也在關注中。除了趙鬥順的作案手法極其惡劣之外,讓人匪夷所思的就是最終的判決。雖然一些人覺得韓國司法部門判處這種結果,應該是無奈的結果,但真的想判處「正常」的處罰,理論上並不是沒有可能。我們無從知曉當時辦案人員顧慮的是什麼,可是在正義的角度上此案確實判的不對。韓國有不少類似慣例造成的匪夷所思的判決,要想避開意想不到的風險,建議繼續跟我學好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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