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蒼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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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縣審結一起銷售假藥案。
被告人楊某在靈溪鎮經營一家捲菸店,除日常銷售經營以外,還幫助他人代為銷售一些商品。
2016年10月,張某找到楊某稱自己有一批越南進口、口碑效果很好的外用膏藥,十分暢銷,與楊某協商放在其店內代為銷售,給予楊某一定好處費。
楊某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在未確認商品是否合法的情況下,在自己的捲菸店內開始代售越南出產名為「白虎活絡膏」「天草油舒筋活絡油」的膏藥。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楊某的捲菸店進行檢查時,查獲白虎活絡膏12瓶、天草油舒筋活絡油7瓶。
經鑑定,二者均為必須經批准進口而未經批准的藥品,以假藥論處。且出售該藥膏的高某無任何藥品經營許可證。
自2017年11月受理該案,縣法院兩度開庭審理。近日,該院對該案宣判,楊某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無證經營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考慮到其銷售數量較少,且系外用藥品,並已退贓,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同案的張某、高某也分別被以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法官提醒經營者,代為銷售商品的,應對代為銷售的商品盡到審查義務,尤需注意代售商品須符合自身經營範圍、產品來源須合法、產品質量須合格,以免代售帶來「無妄之災」;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注意商店的經營範圍,不去購買超出商店經營範圍的產品及未被批准進口的商品。(通訊員 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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