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國(境)外生孩子,出生在國(境)外的孩子只要沒有取得國(境)外居民身份或國籍,也可以回國報戶口。
上海戶口的父母為國(境)外出生的嬰兒報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翻譯件,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的認證。無法提供認證的,則須提供親子關係司法鑑定意見書。
2、嬰兒入境時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
3、父母的《結婚證》(在國(境)外登記婚姻的,需在登記地辦理公證或者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政府聯絡部門的認證)。
4、父母《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5、《未取得國(境)外身份承諾書》(派出所當場填寫)。
6、父親或者母親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定居國(境)外被註銷本市常住戶口,其在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門、臺灣居民身份或者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入境後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五周歲的子女,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的,還需提供:
①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如:雙方曾經在同一戶內的《戶籍證明》、親子關係司法鑑定意見書、父(母)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
②父母的《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