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報訊(記者楊海軍)12月5日,一場遲到了兩年多的官司在奇臺縣墾區人民法院開庭。這是一次惡性交通事故,導致3人死亡,到底誰該為這起車禍負責?
據了解,此案原告楊某等5人是木壘縣人。被告吳某,職業是駕駛員,被告方還有吳某駕駛車輛關聯方,即兩物流公司,以及車輛投保方,即某保險公司。
2013年10月23日,楊某的次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載著楊某長子與同村鄰居李某前往奇臺縣購買豬崽。在縣道213線由東向西行駛,在經過一處十字路口時,與吳某駕駛、由北向南行駛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側面相撞,楊某兩個兒子與李某當場死亡。
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2013年11月5日下達事故認定書,以駕車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讓行為由,認定楊某次子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吳某超速行駛、證車不符負次要責任。對於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責任認定,原告方並不認同,向昌吉州、自治區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區、州主管部門維持原責任認定劃分。
2014年4月,楊某向奇臺縣人民法院起訴吳某,法院受理並於2015年6月開庭,後發現管轄權屬於兵團,奇臺縣人民法院遂未予裁定,並於2016年移交奇臺縣墾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律師出示證據辯稱:吳某準駕車型為B2E,發生事故時,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證車不符;X213線限速為每小時80公裡,發生事故時,楊某次子所駕車速度在每小時72公裡,並未超速;發生事故時,吳某車輛靠道路左側行駛,屬於逆行,且行駛的道路非主幹道,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讓主幹道車輛先行等。
綜合上述,原告方認為,事故主要過錯在吳某,造成3人喪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審判。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43萬餘元等。
被告吳某當日未到庭,由委託律師出庭應訴。吳某代理律師辯稱:奇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已經明確劃分了雙方責任,吳某承擔次要責任,承擔應賠償金額20%到30%;原告方主張賠償額過高,沒有法律依據,應根據其本人農村身份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賠償額;前期已經給付3位死者家屬各3萬元喪葬費,應從賠償中減去;碰撞點限速是每小時40公裡,原告方提供的每小時80公裡限速不準確等。
雙方還就賠償數額及標準、車輛掛靠情況等事宜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後,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編輯:何玉潔
審核:李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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