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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普通的船長變得不再普通
近日,泉州豐澤海事處查獲了一艘涉嫌塗改船名的採運砂船,該船標名為「*達68」。
案件經過
豐澤海事處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協同平臺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中的「*達68」輪船舶概況與查獲的違法船舶嚴重不符,並且在登船檢查時發現該船無證書。出於安全角度,執法人員將此船暫扣。
經進一步調查取證,該輪船名實際為「*達678」輪,為了逃避監管,將船名中數字「7」塗掉。
泉州豐澤海事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輪未按規定標記船名、超航區航行、配員不足、僱傭無證船員等違法行為實施海事行政處罰,共罰款12.8萬元。
常見船名標識不清的違章行為
無船名標識。遮擋或汙損船名,將日常生活用品對船名進行遮蓋,或者由於日常磨損導致船名油漆脫落又未及時修復的。
船名標識不規範,船舶未按規定在船首兩側及船尾標明船名、船籍港,或者字體等不規範。使用假船名,船名與登記證書不一致,套用他船船名,或者船舶已經過戶並更改了船名,但實際仍然採用原船名。
法規規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條「一艘船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核定。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 「船舶應當具有下列標誌:
(一)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
(二)船尾 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兩舷標明吃水標尺;
(五)船舶中部兩舷標明載重線。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規定的位置標明標誌的船舶,應當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
《小型船舶船名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對20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標誌做了相應規定。
船舶標識不清的危害
船舶標識不清嚴重響航行船舶間的溝通聯繫,增加水上交通事故隱患。在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時,報告方無法提供船名而影響應急搜救及事故調查處理,增加水上交通事故處理難度。縱容船舶違章航行作業。逃避監管,使違法行為免於受到海事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措施
未按照規定標記船名、船舶識別號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項,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