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湖北襄陽一超市員工拍攝的一則視頻引起了網友關注。視頻中,一老人雙手插兜,被膠帶紙在背後貼上了一張大大的寫有「我是小偷」字樣的紙張。據了解,老人在超市內行竊被工作人員抓現行,工作人員以此舉對老人進行懲罰。
超市方面的說辭聽起來似乎無可指摘,比如面對小額偷盜,超市也很沒脾氣,還能怎樣呢;比如該老人已被抓過兩次,超市也屬於不得已而為之;再比如老人在超市背著「我是小偷」字樣轉一圈,就不再追究其責任,算起來也蠻「實惠」……你看,這一番操作下來,超市解了氣,老人挨了罰,順帶著還教育或警示了世人,似乎一舉多用。
然而,當暴力的道德譴責綁架著公民私權逍遙遊街的時候,你很難說這種不敢偷竊的威懾,是出自於道德訓誡本身,還是出自於「我是小偷」大字背後的脅迫本身。
其實,以私法羞辱小偷,算得上是社會新聞裡的「例牌菜」了。2016年4月,廣州工業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掛著「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罰站;2011年10月,浙江台州市民抓到女小偷,把該女子上衣撕扯成「露背裝」,背上寫「我是小偷」四字示眾,暴打一頓後報警……
一些鄉土社會的村規民約,對公序良俗的悖逆者給予「羞辱」或「示眾」,以暴制暴似乎具有了正義性。不過,法治與權益的進步,恰恰以終結私法羞辱為標誌,它強調的是程序正義、手段正義、目的正義。換句話說,小偷的本質仍是公民,其合法權益和自由也受法律保障定罪或量罪的標準絕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員的「憤怒」情緒之下,而應有嚴肅的法度來釐清、來辨析、來審視。
私法羞辱,看起來很過癮,但其後遺症也是明擺著的,羞辱行為本身已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權、名譽權以及人身自由權,而力度的失控也很容易讓懲戒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有個細節是,涉事老人也自願這樣做,不僅一臉無所謂,邊走還邊笑。這恐怕也昭示著懲戒手段的大而無當。
作奸犯科,罪得其罰。不過,抓到小偷就以私法羞辱這樣的做派,無疑是法治社會的瘡疤。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鄧海建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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