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中院對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重點督辦的汪國玉等33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2項罪名對該組織首要分子汪國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3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5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鏡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資料圖
蕪湖中院經審理查明,汪國玉曾擔任原安徽省無為市牛埠鎮集勝村委會副主任、主任等職務。自2004年以來,其先後安排組織成員、宗族成員進入牛埠鎮社區環衛辦、社區城管等處工作。
2006年7月,汪國玉的弟弟汪國濤擔任牛埠鎮國土資源所所長,當地形成了土地建設審批被汪國玉、汪國濤分頭把控的局面。在群眾辦理土地建房事宜中,汪國玉等肆意進行威脅、刁難,收取財物,對不滿足其非法要求的群眾則以社區環衛辦、社區城管、國土所等名義以及宗族勢力進行滋擾、阻撓,在當地群眾中形成一種心理強制,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與此同時,該組織自身內部憑藉強勢地位,在牛埠鎮建設規劃重點區域實施非法攫取、壟斷土地資源的犯罪行為。
在大肆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的同時,該組織成員不斷向基層黨組織等滲透,為實施犯罪謀取合法「外衣」。2008年5月,汪國玉通過非法手段拉票當選社區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逐步形成以把持農村基層組織為基礎、以宗族關係為紐帶、以欺壓群眾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長期有組織地實施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佔用農用地、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妨害作證、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多年來該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通過拉攏腐蝕等手段攀附地方黨委、政府的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管不力、失職乃至包庇、縱容,順利實施犯罪,致使該組織成員能多次僥倖逃避制裁,嚴重破壞無為市牛埠鎮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危害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