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遠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16人因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
據查,林某永(另案處理)曾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利用自身在平遠縣東石鎮形成的惡名及影響力,於2008年至2016年間,先後糾集陳某清、黎某(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黃某龍(後退出)、林某勝、黃某均、鍾某松、林某強、劉某林、林某海、李某文、曾某敏、李某、姚某鵬、餘某通、吳某輝、林某彬等有前科的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在平遠縣境內為非作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5年間,被告人黃某龍與其「大哥」林某永一幫人鬧翻,並糾集他人打砸陳某清的汽車,被告人黃某均、曾某敏等人慾找其報復。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害人林某駕車載賴某龍、被告人張某鑌在平遠縣大柘鎮兜風,被黃某均、曾某敏等人看見,以為黃某龍在車上,遂分別駕乘兩輛汽車,追趕並撞擊林某駕駛的汽車,林某、賴某龍、張某鑌下車逃跑,黃某均、曾某敏與黃某濤等人持槍枝和鋤頭柄等工具追打賴某龍、林某等人,並打砸林某駕駛的汽車。林某被黃某均、曾某敏、黃某濤等人抓住毆打後才得以離開。2015年6月1日晚,被害人林某乙因打錯電話給被告人吳某輝的女友而與吳某輝發生口角。同月3日晚20時許,吳某輝得知林某乙在平遠縣東石鎮林某明家中,便糾集林某強、餘某通、林某彬來到林某明家中毆打林某乙。被告人林某釤上前阻止,亦被林某永、鍾某松、林某海等人輪流毆打。經鑑定,林某釤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2015年6月3日晚,林某永等人打傷林某釤後,兩人相約到東石鎮汶水大橋附近打架。雙方共糾集了30餘人,持鋤頭柄、砍刀、槍枝等,通過開車撞擊對方、開槍射擊、打砸對方車輛等方式鬥毆。經鑑定,林某釤一方的一輛越野汽車被損毀,折值人民幣9000元。
平遠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勝、鍾某松、姚某鵬、黃某均、林某海等16人無視國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林某勝、鍾某松、姚某鵬、黃某均、林某海、劉某林、李某、黃某龍、林某釤和林某華參與共同持械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林某勝、鍾某松、黃某均、林某海、劉某林、曾某敏、林某強、吳某輝、李某文、餘某通和林某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林某永糾集被告人林某勝、鍾某松、姚某鵬、黃某均、林某海、劉某林、曾某敏、林某強、李某、吳某輝、李某文、餘某通等人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團夥屬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經審理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