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一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在遼源龍山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系長春市無業人員,常年以高利放貸為生。2014年至2019年間,方某糾集被告人包某宇、李某峰、孫某明、周某成、於某萍、楊某超、郭某、王某英、王某金、郭某文等10人,在長春某小區、長春某君子蘭種植基地以及哈爾濱等地,採用暴力、恐嚇、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其中,被告人方某在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惡勢力糾集者;包某宇等10人明知道方某糾集他們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在方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分有合地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其他成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方某等11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認定標準,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夥。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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