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法院依法對朱雲芬、王小剛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姜群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作出一審宣判

2021-02-25 澄江市人民法院

      9月27日,澄江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朱雲芬、王小剛等54人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妨害公務罪進行一審宣判。該起案件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14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成員3人,其中: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糾集者朱雲芬、王小剛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有期徒刑十六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積極參加者王林君、龔爵、李生富、業衛旭、陳禹銘、李傑、關祿銘、姜群、張某洋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十二年零四個月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至44000元不等;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加者李孟成、郭超、李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一年零七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至3000元不等。對惡勢力犯罪團夥的糾集者姜群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對惡勢力犯罪團夥成員劉喜龍、謝新鵬均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對其餘被告人張立新、王發文、艾長亮、艾長偉、劉萬林、王海龍、施軍勝、朱潔明、徐雁東、翟慧香、周金、孫羲飛、朱泳、暴文斌、朱雲芝、吳東賢、李國才、周長青、崔菊芬、彭建、鄧何彥、趙張磊、李忠進、段智順以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別判處一年零三個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130000元不等;對謝琪仙、楊文剛、吳士龍、徐紹傑、鄒坤林、張瑞、關雲所、業雨欣、劉某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至15000元不等;對未成年學生且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的李某、張某雄、張某俊、陳某、李某琨以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責令被告人朱雲芬、王小剛、龔爵、業衛旭、張立新、艾長偉、艾長亮退賠被害人敲詐勒索的贓款,並對隨案移送90餘項物品和犯罪所得,予以沒收銷毀和上繳,對與本案無關的物品予以退還。

       澄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朱雲芬、王小剛為攫取非法利益,稱霸一方,多次糾集王林君、李生富、關祿銘、姜群、龔爵、業衛旭、李傑、陳禹銘、郭超、李孟成、張某洋、李某等人先後在澄江市境內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朱雲芬、王小剛為糾集者,以王林君、龔爵、李生富、業衛旭、陳禹銘、李傑、關祿銘、姜群、張某洋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李孟成、郭超、李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澄江市境內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經營地下賭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降低人民群眾安全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姜群、劉喜龍、謝新鵬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澄江市境內多次向多人高利放貸謀取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姜群為糾集者,以劉喜龍、謝新鵬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對無法及時償還本金和高額利息的借款人,以持刀威脅、恐嚇及軟暴力的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澄江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經審理查明事實共50起,其中開設賭場9起共48個窩點,尋釁滋事事實26 起,敲詐勒索事實4起,非法拘禁事實2起,非法侵入住宅事實2起,虛假訴訟事實2起,強迫交易事實1起,非法經營事實1起、妨害公務事實1起、盜竊事實1起、高利放貸事實1起。

澄江法院在綜合全案事實、證據、被告人參與犯罪時間長短、程度、作用、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並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後,遂作出上述判決,現該案尚在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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