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鄺某奇等9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鄺某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刑期。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珠海基層法院一審宣判首例圍標串標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8年1月,珠海警方接報在鬥門鎮文化廣場發生一起聚眾鬥毆案件。接報後公安機關迅速到達現場恢復秩序。因此案犯罪動機模糊,涉案人員眾多,引起辦案單位注意,在立為尋釁滋事案偵辦的同時作為黑惡線索上報。公安機關迅速組織警力深入摸排,紮實核查,初步確定該案涉及鬥門區農村承包項目招投標領域惡勢力團夥。
專案組緊緊圍繞農村三資平臺招投標領域,尋釁滋事案為突破口,循線追查、層層深挖,成功梳理出分別以趙某平、李某華、鄺某奇為首的三個在鬥門農村地區承包項目招投標領域,採取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手段圍標串標的惡勢力犯罪團夥。
經深入調查,2018年4月,專案組在粵、桂兩地多市展開集中收網行動。趙某平、李某華、鄺某奇等三個團夥主要成員全數落網,凍結大批涉案資金。
檢察機關在本案辦理過程中通過循線深挖,引導公安機關深入偵查取證等工作,最終本案由移送審查起訴的單起犯罪事實擴大到一審認定的上述多起犯罪事實,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發布的《關於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認為鄺某奇等人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珠海鬥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鄺某奇以其開設的盈利典當行為犯罪集團據點,糾集了鄺某威、鄺某龍、趙某安等人,在鬥門區域內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串通投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鬥門鎮周邊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12月,被告人鄺某奇以鄺某威等人的名義參與鬥門區鬥門鎮小濠衝村散殼圍334.7畝土地的公開招標,共取得4份標書。2018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鄺某奇在盈利典當行與趙某平、李某華等其他投標人商議圍標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第二天上午在投標現場,鄺某奇、趙某平、李某華等人繼續就圍標事宜進行商議但仍未談成,最後本次投標因超時被取消。流標後,被告人鄺某奇授意鄺某龍、鄺某威、趙某安等3名被告人幫助趙某平一方對李某華一方實施毆打。在鬥門鎮文化廣場,鄺某威、鄺某龍、趙某安等人持滅火器、木棍、道具槍等工具對李某華一方的人員進行追打,後在公安民警趕到現場前逃離。
此外,2017年11月,鄺某奇因車頭燈照射問題與趙某華等8名被告人一起毆打被害人莫某聰,致其牙齒折斷兩枚,所受損害為輕傷二級。事後,鄺某奇等5名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珠海鬥門法院審理認為,鄺某奇等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持兇器追逐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鄺某奇等人犯罪組織形成後,在鬥門區域內多次實施串通投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幾次犯罪活動基本由鄺某奇引起或糾集指揮,被告人鄺某威、鄺某龍、趙某安等3人為較為固定的參與者,在經濟和人身上依附於鄺某奇並按其安排行事,組織結構較為嚴密,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予以從嚴懲處,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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